协议

本协议由第一方加利福尼亚州圣地亚哥动物学会(下称“雇主”)与第二方国际卡车司机兄弟会附属的 Teamsters Local 481(下称“工会”)签订,适用于附录 A 工资表中列出的全部职位。

第 1 条 工会承认

第 1 节 承认

(a)

签署本协议即承认工会的地位,并同意成员因合法、正当地代表工会、参加工会活动或维护工会原则而不会受到处分。

(b)

工会是附录 A 所列职位的唯一集体谈判代表。任何与现有谈判单位工作有合理共同利益的新职位均应纳入该单位。若双方无法就某职位是否应纳入达成一致,将共同向全国劳资关系委员会提交单位澄清申请;若该程序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可将事项提交仲裁。

(c) 不遵守

工会同意,在因成员未保持良好会员身份而要求雇主解除其雇佣关系前,至少提前 72 小时以书面通知雇主和员工。

若员工未遵守本条规定,在工会向雇主出示回执信件证明已通知员工以下事项后,雇主应解雇该员工:

  1. 所欠的确切金额;
  2. 金额的计算方式;
  3. 必须付款的具体日期。

(d)

保持良好会员身份仅指员工按时缴纳依法要求的统一入会费和定期会费。遵守这些财务义务即视为符合本协议的工会保障要求。

(e)

工会的认可代表在营业时间可进入雇主的工作场所,但与员工的会议不得阻碍正常工作流程。

(f)

雇主同意承认所有正式指派的工场代表。工场代表在获得主管许可后,可在工作时间处理申诉。

第 2 节 会员资格

(a)

本协议覆盖的所有员工须在本协议生效日起 31 天内或入职后 31 天内(以较晚者为准)加入工会,并以保持良好会员身份作为继续就业条件。

(b)

工会同意以与其他成员相同的条款和条件向本协议覆盖的所有员工开放会员资格,除非员工未缴纳统一要求的定期会费和入会费,否则不会被拒绝或终止会员资格。

(c)

应工会要求,雇主将依据员工签署的书面授权,从工资中代扣工会会费(及入会费)并及时转交给工会。该授权的不可撤销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或本协议终止日(以较早者为准)。

(d)

工会应就雇主为遵守本条要求而采取的行动,承担并使其免受所有诉讼、索赔、要求和责任。

第 3 节 例外

(a)

本协议附录 A 所列分类下在动物园和野生动物园安排的常规工作,应由本协议覆盖的员工完成。未受本协议覆盖的员工不得从事工会管辖范围内的工作,除非:

  1. 发生正当紧急情况;
  2. 出于指导或培训目的,如职业发展项目、实习生或跟岗学习,且不得取代或减少合格工会员工的排班小时;
  3. 因雇主无法控制的情形导致工作量暂时增加;
  4. 或因疾病等正当原因导致常规员工暂时缺勤,致使人员减少(不超过连续两天)。

(b)

作为非营利机构,审慎管理包含有效利用关心机构使命的志愿者。雇主保留使用志愿者以促进或提升机构目标实现的权利,并同意志愿者不得取代或减少合格、按排班的员工工时;如需志愿者承担补充性工作,须事先书面通知工会。

第 2 条 招聘与调动

第 1 节 通知

(a)

雇主在新聘、再聘或调动员工到本协议覆盖的岗位时,应向其提供工会入会申请及代扣授权表,并及时邮寄至工会办公室,以便工会按照第 1 条第 2 节 (a) 通知员工入会义务。

第 2 节 职位竞标

(a)

雇主同意将所有工会岗位空缺发布供竞标:

  1. 除非另行通知工会,所有空缺应在决定发布后的 5 天内张贴。
  2. 每份竞标公告须开放竞标至少 7 天,并向工会发送副本。
  3. 竞标结束后,雇主将尽力在 30 天内填补岗位。
  4. 做出录用决定后 5 天内,雇主须通知所有申请人及工会;除非双方另定,获选员工最迟在通知后 14 天开始新岗位。
  5. 根据第 10 条,若非员工在管理层判断下明显比竞标员工更具资格,雇主可聘用其填补空缺。
  6. 在排班允许且由雇主全权决定的情况下,雇主将尝试以符合信托规定、可能有资格享受健康福利的员工填补带福利的常规空缺。

(b)

获选员工在 6 个月内不得再次竞标,除非雇主与工会共同同意。

(c)

仅当人员编制增加时,雇主才需发布岗位供竞标。

(d)

所有谈判单位员工在符合雇主贷款政策并满足适用于所有员工的要求时,均可申请岗位借调。

第 3 节 体检

(a)

双方同意,雇主可在发出录用后进行全面的入职体检,包括检测可能影响候选人满意履职的任何状况或疾病。

(b)

调动或晋升时也可适用上述要求。

第 4 节 试用期

(a)

新聘或再聘的常规员工在为雇主工作累计六个月前均为试用员工。经书面通知并获工会同意,雇主可按个人情况将试用期延长最多 6 个月。试用期内,雇主可自行决定调动、裁员或解雇该员工。晋升、降级或调动的员工需顺利完成为期 3 个月的试用期;经书面通知并获工会同意,雇主可按个人情况将其延长最多 3 个月。如员工无法胜任新职位,可在最初 90 个工作日内回到原职位及薪级。员工在真实的岗位借调中工作的时间不计入试用期。

第 3 条 定义

第 1 节 常规员工

任何员工均视为常规员工。

第 2 节 周年年

(a)

自入职之日起算的任意 12 个月期间,截止到下一年周年日前一天。

第 3 节 用工变动

  1. 晋升:升入新职位且薪级提高。
  2. 降级:降入新职位且薪级降低(可为员工自愿或非自愿)。
  3. 调动:更换部门或工作区域,职位与薪级可保持不变,也可伴随晋升或降级。
  4. 重新分类:因晋升或降级导致岗位变更。
  5. 离职日期:员工最后工作日。
  6. 辞职:员工自愿结束雇佣关系。
  7. 解雇:雇主自行决定终止员工服务。
  8. 裁员:因缺乏工作而终止员工服务。
  9. 退休:为领取退休福利而终止雇佣。

第 4 条 平等机会 / 反歧视

雇主与工会共同同意,在本协议的执行或雇佣的任何方面,不得因种族、性别、肤色、宗教、民族、血统、年龄、身体或精神残障、医疗状况、婚姻状况、怀孕、性取向或其他任何受联邦、州或地方法律保护的类别而歧视任何员工或求职者。双方同意雇主可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美国残疾人法》、防骚扰(含性骚扰)规定、家庭医疗假以及本协议有效期内出台的任何新法律法规。

第 5 条 管理权

双方明确同意,除本协议清楚、具体放弃的权利外,雇主通常享有并行使的所有权利将继续专属于雇主并由其行使。

第 6 条 劳资合作

(a)

工会充分认识到其作为唯一谈判代表的责任,并了解要为员工提供持续就业、良好工作条件和优厚薪酬,雇主必须保持良好经济状况,即以尽可能低的成本提供高质量服务。工会将与雇主合作,支持其确保员工充分履职。

(b)

工会同意,每位员工都会尽最大努力完成分配的工作,并与雇主充分合作改进工作方式。

(c)

雇主保留推行员工参与项目并邀请员工参与的完全、排他权。凡参与项目中涉及工资、工时或工作条件的事项,须邀请工会参与,且在实施前获得工会同意。

(d)

雇主同意提供合适空间作为工会公告板。工会张贴内容仅限工会官方事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诋毁雇主或其管理人员。

第 7 条 罢工与停工

(a)

工会同意,在本协议期限内,工会或其成员不会引发、允许、威胁或参与任何罢工(包括拒绝跨越未经第 42 联合理事会批准的其他工会纠察线)、罢工离岗、怠工、抵制、纠察、停工、拒绝工作或其他干扰雇主运营、管理或职能的行为。

(b)

雇主同意不实施停工。

第 8 条 争议解决

第 1 节 申诉程序

双方可在各申诉步骤中协商延长时限。若就本协议具体条款的解释或适用产生争议,应按以下步骤努力解决:

步骤 1

受委屈的员工应在导致申诉事件发生后不超过 5 个工作日内,先与直属主管或人力资源部门沟通。

步骤 2

若未解决,员工须在 7 个日历日内向工会提交书面申诉;逾期未提交者,申诉不得进入后续步骤。

步骤 3

若步骤 1 和 2 未果,工会应将书面申诉提交首席人力资源官,由其转交部门经理,并要求其在 7 个日历日内向工会回复。雇主须在 14 个日历日内答复工会。工会收到回复后有 30 个日历日告知雇主是否采取进一步行动。只要工会在 30 天期限前提出延期,雇主将给予合理例外;例外请求及批准均不得无理。若工会需要超过 30 天完成调查或分析,应告知雇主所需额外时间。双方将尽力在进入调解/仲裁前解决问题。

第 2 节 调解

若争议在前述步骤未解决,双方可指定加州调解与和解服务处的调解员听审并提出解决建议,该建议对双方最终且具约束力。建议应在听审结束时或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

工会与雇主同意,除非书面警告被用作后续停职或解雇的依据,或用于拒绝调动或晋升,否则不提交调解/仲裁。员工必须及时就有争议的警告提出申诉,调解员/仲裁员方可裁决。

若任何一方反对调解步骤,可将事项提交仲裁。

第 3 节 仲裁

(a)

若双方无法就仲裁员达成一致,将从联邦调解与和解服务处提供的 7 名候选人名单中选择,双方轮流删除 1 名直至剩下一人。

(b)

仲裁员的费用由雇主和工会平摊,其他费用由各方自行承担,任何一方均不对对方证人费用负责。

(c)

仲裁员的权力受以下限制:不得增删或修改本协议条款;不得设定工资标准,除非本协议明确授权,否则不得变更任何工资。

(d)

仲裁员的决定对所有各方最终且具约束力。

第 9 条 纪律处分

(a)

未经正当理由,雇主不得解雇员工。解雇时必须向员工提供书面完整理由,并向工会和首席工场代表提供副本。若行为不足以立即解雇,雇主可向员工发出书面警告。除无薪停职外,所有纪律文件将在 12 个月后移除;出勤/准时/现金处理等具有特定有效期的政策按其规定执行;其他绩效相关的停职在 60 个月后移除。纪律处分必须在发现涉嫌违规之日起 10 个日历日内送达涉事员工方为有效;若雇主在 10 天期限前请求延期,工会可给予合理例外,例外请求及批准均不得无理。

(b)

雇主将向工会及其工场代表提供对员工开具的所有书面警告和谴责副本。工会同意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雇主现任工场代表名单。

(c)

任何员工在可能导致纪律处分的调查访谈中,可要求工会代表在场。

(d)

解雇通知:连续在雇主处工作 6 个月或以上的员工,如非因正当理由被解雇,应提前一周通知或支付一周薪资代替通知。

第 10 条 资历

第 1 节 资历原则

(a)

若技能、知识和完成任务的能力相对相当,雇主同意在裁员、召回、再聘、晋升和调动谈判单位员工时,以资历为原则。

(b)

资历不适用于日常短期排班。但以半年为周期(1–6 月、7–12 月),各部门的排班小时应尽量与部门资历相匹配,考虑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可用性、排班偏好、福利身份以及在其他分类的次要工时。

在可行情况下,雇主将尝试按部门资历进行短期排班,包括分配日常加班。

第 2 节 资历定义

(a) 协会资历。

协会资历指在协会持续、常规就业的总时长。该资历用于决定超过 4 周的裁员顺序及计算年假额度。完成试用期后,员工自最近入职日开始累积协会资历。

(b) 部门及协会团队资历。

部门和协会团队资历用于临时裁员,以及选择年假安排和休息日。

员工在部门或协会团队资历表中的位置取决于其最近一次进入(或重新进入)该部门或团队的谈判单位日期。

野生动物护理组的部门资历应包括员工在现职的服务年限。但若员工在该部门内部竞标岗位成功(包括在动物园与野生动物园间的内部转岗),其资历可按下述方式最终衔接。

成功竞标者的资历衔接方式如下:

  1. 调动时,员工在部门资历表上的日期为调动日,作为临时部门资历日期。
  2. 若员工将在当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在竞标岗位的 36 个月,可申请将部门资历调整为认可其在野生动物护理部门的连续服务时间,用于选择年假安排和休息日,生效时间为下一日历年的首个发薪期。员工有责任追踪并以书面形式向经理及人力资源提出资历调整申请。一旦符合条件,可在未来任何适当时间(如年度休假排班开始前)提出;休假排班启动后提出的请求不适用于本轮。

(c) 职级资历。

职级资历指员工在其当前职级的资历,适用于阶梯薪级。

第 11 条 工作时间

(a)

薪酬核算采用统一工作周:每周一 0:01 开始,次周日午夜结束。

(b)

除非员工提出并经雇主同意分开休息日,每周应享有两个连续休息日,除非需要加班。

(c)

除按下述替代工作周安排的员工外,每天超过 8 小时或每周超过 40 小时的工作视为加班,按常规时薪的 1.5 倍支付。加班若为当前班次的延长,在可能且适当时优先自愿报名;若志愿者不足,将依据逆向资历、业务需求和技能等因素,在当日排班员工中安排强制加班。

(d)

除非因雇主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工作不足,目标是尽可能让更多员工拥有每周连续 5 天的正常工作周,各部门应据此排班。

(e)

经受影响工作单元至少三分之二员工无记名投票通过,可设立常规的替代工作周,单日不超过 10 小时。对超过既定每日工时的部分,按 1.5 倍支付加班费,但 8 小时及以下不计加班。若员工被要求少于既定每日工时,则每日超过 8 小时部分按加班支付。投票前,雇主须向受影响员工说明对工资、工时与福利的影响。

受影响员工可为明确的工作单元,如部门、职级、班次、单独工作地点或其公认子单元;只要符合可辨识工作单元标准,也可为单个员工。

雇主将探索合理可行的替代方式,以照顾因宗教信仰或实践与已采纳的替代排班冲突的员工。

协会将尽合理努力,为无法执行既定替代排班的员工安排每日不超过 8 小时的工作时间表。

既定替代排班每 12 个月内最多调整两次。若三分之一受影响员工请愿,应举行新一轮无记名投票,需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取消替代排班。

依据上述规定执行替代排班的员工,其工资须至少比最低工资高 30%。

(f)

对在 16 小时内再次上班的员工,排班间隔至少 8 小时,但员工可请求更短的间隔。在 8 小时内开始下一班次的,除正常小时工资外,对两班间的时间按普通时薪支付;加班资格依据工作日总工时计算。

(g)

每周累计工作时间用于确定全职/兼职状态并计算福利资格,且基于 6 个月的周期(每年两次)。这不会减少员工按原薪率获得额外工时报酬的权利。

(h)

在排班时应尽可能将正常工作日安排为八小时工作日,除非无法安排。

(i)

员工不得被要求缩短班次以减少加班,如果缺少人员无法弥补,需要员工加班时,员工可选择留在班上完成职责。

(j)

受试用期和绩效评估政策约束,雇主可将兼职员工调至全职职位。每年一月,雇主和工会将召开一次会议审查前一年度小时数的转换情形。

(k)

除非员工个人选择,现有享受福利的员工不会转为兼职。未受本协议覆盖的员工不得被用于取代现有或新增的谈判单位员工。

(l)

被要求学习新设备或程序的员工,在培训期间应按其正常工资支付,前提是该时间不与工作时间重叠。

(m)

所有临时工(如暑期员工)必须先向现有员工提供工时后方可被使用。

(n)

雇主在短期内临时提升员工时,应尽量依据资历并考虑技能、可用性和过往经验。

(o)

同意在可行情况下,仅将兼职员工临时安排至全职岗位。培训培训师(Train the Trainer)计划中的员工在培训期间视为兼职,并按兼职标准支付福利。

(p)

每位员工应有 30 分钟的无薪用餐休息时间,以及每半班 10 分钟的有薪休息时间。涉及现金处理的员工不得将用餐时间计为工资。每位全职或兼职员工每周应至少有一天不排班。排班或部门通过跨部门交叉培训而产生的额外工作能力,不得减少现有员工的工作机会。

(q)

因经常与动物接触或在动物展区内工作而需将制服留在工作场所的员工,每班次开始和结束时可各用 15 分钟换装,适用于动物护理/训练岗位、园艺、C&M、经常接触动物的教育岗位以及餐饮维修员工。

(r)

雇主同意在本协议的每年一月向所有谈判单位员工提供当年发薪周期日历。

(s)

繁忙月份执行谈判单位工作的员工,适用相同规则。

(t)

动物学会无意因缺乏工作(例如恶劣天气)让员工回家,然后用未排班的低薪工替换。

(u)

雇主可自行决定要求员工进行体检(不含入职/调岗体检),可在工作时间内或之外进行。若要求在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外进行年度体检(如休息日、班前班后等),雇主应支付往返及体检时间,最高不超过累计 2 小时。

此外,雇主将报销被要求取得 B 类驾照的员工的相关费用。

同样,综合虫害管理员工为履行工作需要取得或维持的许可证/证书(由加州或相关法律要求),费用由雇主承担。

(v)

除非双方同意,员工因执行原未排班的分段班次不应损失其常规班次工时。

(w)

员工应至少在生效日 10 天前获知每周工作排班。排班发布后,可因餐饮活动、天气等合理原因调整;排班应标明预估下班时间。

(y)

在气温超过华氏 80 度的时段工作时,员工应遵循以下条件:允许遵守 OSHA 关于高温作业的规定;可按照 OSHA 和/或加州法律要求享受降温时间;且无论本协议其他规定如何,均可按雇主提供的方式穿戴适当防暑物品,如遮阳帽、T 恤、UV 防护服和防晒霜。动物园与工会同意,上述 T 恤规定包括:

  1. 每名员工每年至少提供 1 件 T 恤,最迟当年 5 月 1 日前发放。
  2. 若 T 恤损坏或毁坏,雇主不予更换,员工可按成本价自行购买。
  3. 所有员工自行清洗 T 恤,费用与风险自负。
  4. 具有生物安全制服要求的部门必须继续将所有必需服装留给雇主清洗。雇主与工会将在 2025 年炎热季开始前共同寻找运营上可行的解决方案。

第 12 条 报到工资

(a)

若员工被要求当日报到且实际到岗,但未被安排工作或提供的工作不足平时/排定工时的一半,雇主应至少支付 4 小时或平时/排定工时一半的工资(取较高者)。

(b)

以下情况不适用(a)款:

  1. 因对员工或财产的威胁导致无法开工或继续运营,或民事当局建议停工;
  2. 公共设施无法提供电、水、燃气,或公用设施、排污系统故障;
  3. 工作中断因不可抗力或雇主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
  4. 雇主在员工休息日提供自愿会议,且经管理层批准时,员工按会议时长获酬;
  5. 雇主要求员工在休息日参加不足 4 小时的强制会议,在此情况下,员工按会议时长或 2 小时(取较高者)获酬;
  6. 野生动物护理专业人员在非工作时间按员工与管理层约定返回检查动物福利的,按实际时间或 2 小时(取较高者)支付;
  7. 时长不足 4 小时的特殊活动,员工按活动时长或 3 小时(取较高者)获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