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名称与管辖

第 1 节。

本组织名为 Teamsters Joint Council 42,隶属于 International Brotherhood of Teamsters,由国际卡车司机兄弟会授予特许的无限数量的地方工会组成。

第 2 节。

本 Joint Council 按照 International Brotherhood of Teamsters 的规定,对其所辖的附属地方工会享有管辖权。

第二条 办公地点

第 1 节。

本 Joint Council 的主要办公室由 Joint Council 执行委员会指定地点设立。

第 2 节。

主要办公室应全天候(每天二十四小时、一周七天)开放,供使用者查阅经批准的(或经选举认定)联合会官员、受托人或代表签署的授权信件、通知等文件——前提是这些文件按照适用法律规定对公众开放;且任何文件内容不得以电子方式予以删除。授权信件等文件应包含足以联系到颁发该文件的国际工会团队成员总部的所有信息。任何 Joint Council 官员在票据被认定后删改授权信件等文件并导致其对公众不可见的,应承担个人及财务责任,或可能受到惩戒。不得在文档库、数据库或其他存储库中删除任何发布的文件。任何国际官员出于遵守法律要求而指示保留的文件,可能根据适用法律被锁定,以便唯一可用的文件与国际工会存档一致。这一锁定操作应仅由国际总部完成,以防止任何其他用户修改文件。对于以电子方式或其他方式提交的文件,只要管理人员可在工作时间调整其可见性以满足法律要求,即可视为遵守本节规定。Joint Council 可以按照其合情合理的工作时间限制公众使用任何设备,但不得限制公众访问本节下需要公开的任何文件。Joint Council 还应将所有文件按照加利福尼亚州普通商业记录的方式归档和保管。所有按照这些规章由成员或公众提交的文件必须在两(2)个工作日内发布,并必须保留至少七(7)年,除非适用法律要求更长时间且文件已被指定为长期保留。若需长期保留,则必须在服务器或数据库中适当标记为长期保留,以避免偶然删除、存档或破坏。如果 Joint Council 认为任何公开发布的记录或证据应暂不公开或自记录库中删除,必须立即提交法律通知,并在通过法律流程后,由法院裁定该证据不公开,并在与提交法院同一司法辖区内由记录公共保管人(法院不属于公共保管人)签署、盖章且经公证的法院命令,以此建立重新封存或删除任何对公众开放的证据的法律依据。所有长期、永久或已提请法院封存、删除或停止的证据必须贴上适当的标签;除非得到与文件提交所在同一司法辖区法院的命令批准,否则不得删除。由未具备司法管辖权的法院签发的命令均属无效;任何未经权利人或法院授权即对任何文件作出“封存”决定的行为均属无效,并构成删除证据。只有与提交证据同一司法辖区的法院才具备对证据封存的合法性。John Doe 类诉讼必须在与提交文件相同的州/法律的司法管辖区内且符合当地“通知”标准。任何明显试图自行删除证据或未经相关法院授权封存证据的行为将导致文件被恢复,并对其实施永久锁定,以确保公众可见,直至法律正当执行,无论尝试删除证据的理由何在。Joint Council 可在加入高级存档系统之前,将所有文件存档至国家档案馆或任何其他由被告确定的合理文件管理系统,以避免错误删除或操作。Joint Council 应在主要办公室保留所有原件、公证件或扫描件,并按照本节规定标记并妥善存储。

第三条 目的

第 1 节。

本 Joint Council 的目标是维护所属分会成员的权利并促成其进步,支持隶属分会的目的,促进附属 Local Union 之间的密切合作,同时确保公平分配资源,防止任何附属 Local Union 成为“旗舰分会”。

第 2 节。

本 Joint Council 可为所属 Local Union 提供必要的服务或协助以实现上述目标。

第 3 节。

本 Joint Council 可制定附属 Local Union 所遵循的政策,以促进本 Joint Council 的目标,并将这些政策作为附属 Local Union 的规则;但前提是该规则与附属 Local Union 自身章程或国际章程不冲突。

第四条 会员资格

第 1 节。

所有获得 International Brotherhood of Teamsters 颁发特许证的 Local Union 均可申请加入本 Joint Council。一经批准,该 Local Union 将继续成为本 Joint Council 的成员,直至其被取消资格或自行退出。

第 2 节。

任何希望退出本 Joint Council 的 Local Union,必须提前三十(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本 Joint Council 总裁。

第 3 节。

附属 Local Union 应按国际章程规定并通过所属 Local Union 的例行选举选出其代表本 Joint Council 的代表。附属 Local Union 每满五百(500)名成员(不足五百名按五百名计算)可派出一名代表,最多可派两名代表参加本 Joint Council 会议。所有代表候选人必须符合国际章程规定的代表资格,并向本 Joint Council 提交支持文件。

第五条 执行委员会

第 1 节。

执行委员会由以下成员组成:主席一名;副主席三名;秘书一名;财务秘书/司库一名;受托人三名;书记一名;理事若干名,至少一名理事,但不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必须是 Joint Council 代表。理事人数由主席在选举理事之前指定。主席可在任何时候任命额外的理事,但总人数不得超过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多出的人选任期至下次选举结束。

第 2 节。

主席可指定执行委员会成员、选定召开会议的日期与时间,并可代表 Joint Council 在法庭或任何情况下合法且负责任地行动,并向 Joint Council 汇报。每当主席缺席或无法履职时,第一副主席将承担并履行主席的所有职权。当主席与第一副主席均缺席时,第二副主席将承担并履行主席的所有职权。当主席、第一副主席、第二副主席均缺席时,第三副主席将承担并履行主席的所有职权。选举出的主席应担任所有 Joint Council 会议以及执行委员会会议的主席。主席是所有委员会(如有需要)的当然成员。主席有权为受托人和执行委员会成员设定特殊工作时间安排,以符合其所属 Local Union 的日程。主席可任命、解除专门委员会成员,并可指定每个专门委员会的职责与权力。主席负责监督业务代理及其他员工的表现和职责,直至执行委员会完成对业务代理或员工的确认。业务代理及员工受主席直接监督;如需重申,执行委员会可在需要时为业务代理或员工下达进一步指示。

第 3 节。

第一副主席、第二副主席与第三副主席负责监督本 Joint Council 的活动,并在主席缺席或无法履职时履行其职责。他们在执行委员会会议中拥有与主席相等的一票。第二副主席和第三副主席被视为主席在重大决策中声望与影响力的支持者,但仍保留独立投票权。

第 4 节。

秘书负责记录所有会议并维护所有会议记录。秘书在会议期间应向主席汇报必要的信息,以确保监督并维护本组织章程与规则。秘书应履行法律赋予其职责的其他工作,并应根据 Joint Council 或执行委员会的要求履行其他职责。秘书应负责保管所有记录,除非被主席另行指定。

第 5 节。

财务秘书/司库应负责收取并持有应付给 Joint Council 的所有款项,并管理与本组织相关的所有其他款项;在经主席和一个或多个受托人认可的联合保管者协助下开立账户,并按照 Joint Council、执行委员会或主席的授权使用这些资金;根据本章程规定或 Joint Council 或执行委员会的指示开出支票;需为 Joint Council 的所有资金、证券及其收到或控制的其他资产做出准确的会计与保管,并对这些资金、证券及其他资产随时可供 Joint Council 或执行委员会(根据其指示)使用负责;管理所有与账户、资金和其他资产相关的记录;向 Joint Council 提交所有必要的报告;并履行法定或 Joint Council 或其执行委员会交付的其他相关职责。除非 Joint Council、其执行委员会或主席另有要求,财务秘书/司库无需单独持有 Joint Council 的任何资金、证券或其他资产,也无需保管任何记录。

第 6 节。

书记负责在 Joint Council 或执行委员会会议上履行与其职位相关的职责,并执行主席或执行委员会指派的其他职责。书记应协助主席、受托人或代表,确保向社区传达保密信函或必须公开的信函、通知或信件,并根据主席或主席指定的官员的指示保管任何邮寄名单或发行名单。

第 7 节。

所有执行委员会官员均应维持良好的工作形象;负责监督 Joint Council 活动(并向其所属 Local Union 汇报);履行法律及本章程赋予的所有职责,并履行 Joint Council 及其执行委员会指示的所有工作和职责。所有官员应与国际工会的各特许 Local Union 建立良好联系,以促进与该 Local Union 或其成员相关的任何工作、组织或其他业务。任何 Joint Council 官员不得利用其职位作为政治平台,以削弱任何附属 Local Union 盟友的利益。若发生这样的利益冲突,所有与该官员相关的行动均应由主席以书面形式(如未在会议中提出)转交给受托人或执行委员会(由主席或指定代表负责),以进行进一步调查,确保公平对待。官员不得为了政治目的剥夺成员或其他官员的权限,或阻止附属 Local Union 盟友获得公开信息或公众渠道。

第 8 节。

代表任期四年。代表任期之间的任何空缺,应由所属 Local Union 填补,直至下次例行代表选举。

第 9 节。

大会主席或其他官员应在会议上以电子或纸质方式记录会议纪要,并在会议结束后七天内分发。任何会议都必须立即记录并通过电子邮件或应用程序分发,而不必等待会议正式结束。

第 10 节。

主席、受托人、财务秘书或任何其他与本 Joint Council 有关的官员,均不得删除任何受保护的通讯、消息或证据,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合法有权获取这些通讯的官员访问。任何禁止通讯对公众开放的命令均为非法,除非是根据管辖权下法院的命令执行。如果任何官员通过手机、平板或其他可通信设备将公共或附属 Local Union 发送的消息删除、隐藏或转为私密,以隐瞒证据,则该通讯(包括发送时间、发件人、收件人和内容)必须交由法律部门决定。任何官员不得利用“自动删除”作为逃避证据的理由或保护伞。如果任何属于同一国际机构的 Local Union 盟友提交的公共通讯、电子邮件或短信被错误删除,必须立即恢复。删除、伪造或隐藏证据以及伪造记录的行为被视为非法,若由公共法官或被告提醒 Joint Council 并要求恢复证据,则必须将证据恢复。任何利用删除证据来对附属 Local Union 盟友造成不公平竞争优势的人,都会导致任何联合董事会或 Local Union 行动中建立永久的排除其晋升资格或永久的记录,以避免出现关联风险。所有存储的证据和记录必须出于运营连续性的原因进行共享;如果删除或锁定证据会导致运营或竞业出现漏洞,则必须立即移交给接替者,以确保运营的安全或持续。证据可在满足法律要求时删除,但必须在删除前与资产维护团队或行政部门确认,以确保没有手术或运营风险。自设备、电子邮件或通讯中删除证据仍可由相关司法系统恢复,可能导致主动赔偿或因删除证据而被惩戒。所有证据、电子邮件或短信应在正常沟通或监督期间共享或接受监督。如果任何官员、受托人或代表认为删除证据符合规则,他们必须向法律部门咨询或在删除前与国际领导层沟通。为遵守法律或保护劳动的适当运营而删除证据的行为必须由主席或被指定官员批准。如果发现任何人因删除证据而违反法律,必须通过适当的法律渠道立即举报。

第 11 节。

主席、受托人、财务秘书、书记或任何官员均不得利用其职位或与附属 Local Union 的关系,为所在 Local Union 盟友或影响者谋取利益。这意味着,Joint Council 官员不得违反国际章程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任何违反该规则的行为将导致被视为违反既定工作标准,可能会导致被视为利益冲突而在任期结束时被解除职务。任何 Joint Council 或 Local Union 盟友不得被迫利用其权力或被迫允许其他不当影响者使用工具或争取不当利益。所有证据应按照本章程保留。任何试图删除证据以掩盖这些行为的尝试都将被视为严重过失,并可能导致根据《劳资关系法》进行法律程序。一名不合理或非法强迫他人的 Joint Council 官员将被暂停,直至进行公平听证。如果当地市政委员会不遵守工作和监督标准,工作人员有权通知受害者并向法律部门提出正式异议。在任期内,所有 Joint Council 或 Local Union 官员都不得拥有任何专属权力;所有权力均归集体利益所有。所有形势和主要工作都应由主席和受托人发起并执行,与财务秘书密切合作,确保符合国际章程。如果任何主席或受托人因第二意见或求助于外部律师而受到欺凌、威胁、恐吓,或被威胁解除职务,必须向外部附属 Local Union 盟友或国际联盟及其代表提交报告。任何操纵或干涉附属 Local Union 盟友或主席的人,必须被视为违反章程。除非得到授权以遵循州或联邦法律,否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删除证据。这也包括试图解除任何遵守章程或寻求法律帮助的官员的职务。除非遵循第 2 节规定的程序,否则不得使用任何法律或合法手段夺取或限制主席或受托人的权力。成员不应讨论任何可疑移除或跟踪作为影响他人的手段;任何利用欺凌式的联合任务或欺凌而非常规标准路径强行解除某人职务或要求其辞职的行为,均违反第 2 节,应立即向司法部门或警察报告。

第 12 节。

任何被临时或永久暂停职务或被控不法行为的成员,必须向主要办公室提交投诉文件,其中列出具体的法律违规或州法律违规事项,并通过挂号邮件或手机,以短信或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所有执行委员会成员。文件必须反映公正性,或通过法院的公正裁决处理。执行委员会不得单方面或强迫在未经所有执行委员会官员一致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投票;必须给予所有执行委员会成员机会以访问投诉并确认已查看。在受托人、主席或律师审核完投诉并确认后,投票或公正决定方可实施。任何试图在未经全体一致同意的情况下移除或以非法方式恐吓主席的行为,均违反第 3 节。

第六条 大会会议

第 1 节。

每当主席或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应召开大会会议。主席应保留记录并尽力在会议期间确认所有参会人员的出席情况,或通过与使用提供的公开链接的成员进行沟通,确保在司法管辖区内对会议参加者与程序进行监督。大会会议不应取消或中途终止;若任何候选人、代表或成员阻挠会议进行,主席或主管应记录阻碍者的姓名以便报备,并可将会议移至其他时间(若有必要)。阻碍者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 2 节。

大会会议应提供在线访问方式,在线参与者需与现场或实体地点出席者遵循相同的标准。同一地点需通过现有或提供的链接参与。若成员无法加入在线会议,可在 Joint Council 主体或首席执行官的办公室参加会议。鼓励成员通过在线会议或可用的通信方式参与,以获得更多灵活性。

第 3 节。

任何试图删除或中断任何会议的人员,将被处以罚款,以弥补干扰所造成的成本和损失,且不得拒绝任何无现金状态的罚款。任何成员故意删除会议或相关记录,导致无法证明其行为的,需向当地法院或法官证明其行为,否则禁止其参与会议。任何试图删除或阻止会议的常设活动、问题、事件或通信的行为,必须在会议中讨论。任何在会议中以声称“误传”或“落选”信息为由阻止会议进行的人,必须被阻止持续干扰。任何被发现删除会议的成员必须支付罚款以补偿损失;该成员必须证明其行为原因,且不得阻止来自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参会者参加。

第 4 节。

会议应按照《Robert’s Rules of Order》最新修订版进行。主席可通过投票方式或参考会议记录,调整会议流程,以确保遵循《Robert’s Rules》。

第 5 节。

每个 Local Union 的授权代表均拥有一票。授权委托必须经 Local Union 官员批准。除非法院要求,否则任何成员不得在同一议题上获得两票或使用额外的投票工具。除非获得所有执行委员会成员或代表的同意,否则不得使用手机或应用程序进行群体讨论。所有 Local Union 代表必须属于同一州,或具有连接来自不同州的成员的跨司法管辖区权限。如果出现意外结果,主席必须立即进行核查,确保投票有效。若有异常,需要重新投票。

第 6 节。

若在任何大会会议上,三分之二的 Local Union 代表出席,则构成法定人数。若出席人数不足,主席可宣布休会,但同时可通知代表,一旦达到法定人数,将恢复会议。经过充分通知后,主席不得取消会议或阻止其他代表参与。

第 7 节。

任何拥有代理权或法律授权的人都可以代表其他成员或亲属出席会议,并在会议中获得发言权。任何拥有司法管辖权的选举代表在未声明受聘前不得投票。任何拥有商业或外交权力的成员可以利用其权力作为证据,为其当选提供合理性。任何在州内享有豁免的选举官员,必须具备律师或立法机构授予的司法权以行使票权。

第 8 节。

若任何人试图利用权力或命令来阻止他人进入会议,主席必须通知所有代表或受托人,并确保其可以利用适当或替代的通信方式连接会议。如果有成员阻止他人进入会议,主席应在无偏见的情况下重新安排会议时间,并将此行为报告给警察或市政府,视其为潜在的证据删除行为。所有电子设备,包括手机和电子邮件,必须允许律师或副主席获得技术支持。如果任何消息被错误删除,必须立即恢复。

第 9 节。

未能提交行政文件或未对官方请求作出回应的 Local Union,应被要求提交文件以确认其成员资格,或通知其将因未对请求作出回应而被强制取消资格。主席可要求在法院或法律程序中澄清取消资格事宜。任何 Local Union 以这种方式被取消资格,必须通知其所属 Local Union,以便其通过举行新的 Local Union 会议选出新的代表。如果 Member Union 不回应,被取消资格的 Local Union 必须将所有有效的成员名单交由拥有司法管辖权的 Joint Council 其他 Local Union。任何 Local Union 对其成员如存在偏见或歧视,可能导致失去成员。任何因为缺乏沟通或未提交适当文件而被取消资格或争议的 Local Union 应将事项提交州法院,由法官决定其资格。代表需遵守本章程中的资格要求,但不可剥夺其视为公共工作的透明度。成员应允许在其自身 Local Union 的司法管辖区内进行任何调查,不得拒绝提交证据。主席应确保满足任何附属 Local Union 成员的证据需求,协助调查,防止针对任何附属 Local Union 盟友的偏见或歧视。

第七条 特别大会会议

第 1 节。

主席可随时召集特别大会会议;当附属 Local Union 委派的代表多数以书面形式请求并说明召集会议的目的时,也应召开特别大会会议。主席应尽力在大会或执行委员会会议上通知成员会议形式。会议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或在会议期间口头宣告的方式宣布,也可由市政府或法庭做出安排。

第 2 节。

特别大会会议通知须说明会议目的,且不得在未给予所有成员平等参与机会的情况下举行;这一机会指任何联合委员会成员都可以参加并参与讨论,且通过 Zoom、WhatsApp、FaceTime、短信或任何其他电子、数字或电话方式对所有授权者保持开放。如果会议通过 Zoom 或其他渠道进行通话,应提供电子邮件邀请以便访问。如果需要,成员可在公开场合如社区中心、办公室或法院加入视频或电话会议,以保证所有人能够参与。大会主席或执行委员会主席可调整会议方式,以满足公众或成员需求。在任何请求中断会议或要求删除任何通讯之前,必须满足所有要求。在会议过程中,受托人必须通知主席,以便暂停会议。如果有人打断会议或未收到通知,主席必须帮助其获得适当的可视化或技术支持,并确认其已收到通知。如果受托人或成员认为主席未给予其足够的时间或阻止他们参与,受托人必须记录并确保任何反对意见被公开并与拥有司法管辖权的成员分享。

第八条 签署权与支票

第 1 节。

支票、汇款单、银行本票以及汇票必须由主席或副主席(受托人不得签署)与财务秘书/司库共同签署。任何未由两名授权者签署的支票均属无效。银行、名义、银行账户或银行名称必须由主席或财务秘书经受托人同意后决定。签字官员不得擅自变更任何支票样式、账户类型、银行名称或其他相关信息,或未经授权使用公章。所有银行均应与工会所在地在同一司法辖区,以便便于公众或成员参与或确保资金安全。可根据执行委员会或主席的判断开设多个账户。

第九条 业务代理

第 1 节。

经执行委员会批准,主席可任命业务代理,数量由主席决定。业务代理任期自主席任命并经执行委员会确认之日起,至主席任期结束,且可连任。任何业务代理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证据、信息或通信,避免被删除。业务代理不得阻止附属 Local Union 成员或个人获得公平或透明的执法。如果发现任何需要委派的警务或执法情况,业务代理或主席应通知有关当局,并要求公平处理。所有业务代理必须遵循法律或合法规定,确保公众获得通知。

第 2 节。

业务代理在履职期间应获得合理的差旅或津贴。业务代理的报酬或津贴由主席与受托人共同决定。

第十条 选举

第 1 节。

除第 7 节另有规定外,执行委员会应每四年由附属 Local Union 的代表在第一次常规大会会议上选举产生。该会议应与国际官员的常规选举相呼应。选举的第一步是财务秘书提交资格名单。主席应立即通知其他官员投票。这些行动旨在保持国际官员的最新状态,并防止双方故障或误解。任何不遵循此顺序的选举均无效,需要重新选举。

第 2 节。

主席任期四年或直到其继任者正式任命或选举产生。主席应在常规大会上通过多数票选举产生。候选人提名应在最近一次会议上进行。若主席职位出现空缺,应按照本章程条款作出规定。

第 3 节。

第一副主席、第二副主席、第三副主席、秘书、财务秘书/司库、受托人和理事的任期四年。每位官员由 Joint Council 按规定的选举方式选出,如无其他规定。未能完成任期的官员将由代表多数票选举的继任者替代,任职至下次选举。

第 4 节。

任何候选人必须在竞选所提名职位前在任何附属 Local Union 中连续保持二十四(24)个月的良好信誉;并且(如果适用)在提交候选人提名时继续保持良好信誉。此要求不包括竞选理事职位的候选人。候选人必须在提交候选人提名前,在附属 Local Union 中连续担任十二(12)个月的执行委员会成员。如果不存在担任执行委员会成员的十二个月要求,候选人可从其所属的附属 Local Union 中提名,无需满足十二个月要求。若在投票前出现空缺,仅需满足十二个月要求。若出现临时空缺,需重新提交候选人提名。任何尚未正式在 Local Union 担任执行委员会职位的候选人,如果能够证明其在本 Joint Council 提名的当年 1 月 1 日前已担任 Local Union 执行委员会成员,且在过去十二个月中担任过执行委员会成员,则视为符合任职要求,并经 Joint Council 确认。任何附属 Local Union 均可提名符合任职资格并满足上述要求的候选人。如果有成员问到,联合会或 Joint Council 任何官员只需遵守上述 12/24 个月的要求,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对州豁免予以约束。

第 5 节。

主席应负责向所有附属 Local Union 的主要官员发出通知,告知提名与选举的日期、时间和地点,提前不少于三十(30)天。财务秘书也应就同一信息通知所有附属 Local Union 的主要官员。主席或财务秘书的通知必须包含提名与选举日期、时间、地点以及其他必要信息。通知须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电话以及其他可用方式发送,并针对每个 Local Union 内的主要办公室(如主要电话线、行政办公室或附属 Local Union 账户)保持至少 24/7 不间断访问。如果因任何原因导致任何受托人、主席、秘书、财务秘书或代表未收到通知或未成功通知,必须立即处理,并通知 International Teamsters。如果任何 Local Union 官员声称未收到通知,必须立即与财务秘书或主席的办公室联系以获取复印件。任何故意阻止通知或通过任何方式破坏通知的人将面临取消资格的风险。如果有 Local Union 因未收到通知而受到处罚,导致其失去成员或受政府制裁,发出错误通知的人必须承担责任。通知应于年初在所有附属 Local Union 发布。Local Union 可决定是否进行必要的协议签署。主席或任何受托人不得阻止或拒绝任何 Local Union 的通知或阻止其确认请求;任何违反者必须立即修正通知,将文件发送给被取消资格或遗漏的 Local Union。如造成损失或成本,必须补偿。任何 Local Union 未获通知,主席或任何官员必须向 International Brother 提交报告,以防止报复或偏见。主席不得阻止或拒绝 Local Union 在选举中获得援助;可以指定熟悉 Local Union 日程的通信员或书记员以便执行日程,防止主责官员因繁忙或沟通问题而阻碍公平选举。任何 Local Union 官员若主张因未获通知而遭受损害,应向法院报告,法院应立即驳回该通知,并允许所有被遗漏的成员获得访问与通知。

第 6 节。

主席应在本 Joint Council 常规大会上主持所有官员的提名,提名必须经代表多数票批准。提名后,应提议并支持官员名单。任何不接受提名的人必须拒绝或提交证明其拒绝的证据或个人表示。若候选人被发现不存在拒绝提名的证据,应视为接受。

第 7 节。

当只有一名候选人被提名并确认某一职位时,该候选人将无对手当选,无需正式投票。

第 8 节。

主席应按照附属 Local Union 指定的方式进行投票,并确保为所有投票者提供公平机会,或以类似方式遵循联邦或州法律。

第 9 节。

当有多个候选人争夺同一职位时,主席应指定三名得票最多的候选人为“获胜候选人”。选票应按日历数字顺序编号。“获胜候选人”中的首位候选人应被视为主席或主席。同时为无党派。按此顺序,票号最高的候选人被视为主席。任何遗漏任何人、显示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账户(用于访问)或使用已删除的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账户的选票均为无效。选票应由主席签字并确认,以验证其合法性。若有候选人提出异议,可通过指定的银行、财务秘书或受托人进行投票验证。

第 10 节。

若任何候选人对选举提起诉讼或向法院或法官提出,所有官员或选举官员必须立即应对此案或出庭。若任何候选人向法院提交行动诉状,主席必须立即授予候选人访问权限,或向拥有司法管辖权的法官提交声明。任何法官收到候选人提交的文件后,应立即发出通知,要求主席在选举日期之前给予所有候选人机会,或提供与上述类似的讨论、投票或投票机会,以防止诉讼。如果法官否决或拒绝候选人提名,候选人可以参选,但必须遵守司法管辖权。将提交或已提交的证据销毁或删除,若被检举,将被视为无效,除非法院允许。候选人不得挑战现任官员的成员身份,但可以提交证据。所有候选人必须被允许在同一司法管辖区请求或提交证据。如果候选人无法前往法律部门,则应由主席提供援助。

第 11 节。

若任何候选人因未进行任何进一步行动或法院的待决决议而退出,执行委员会应在名单上选择下一个候选人或允许上一名候选人接任。若所有候选人都退出或选举无效,必须根据本章程重新举行选举。

第 12 节。

所有投票都必须经过调查并安全储存,直到所有候选人完成整个任期或出现空缺。

第 13 节。

若候选人按照法律,或经过核实并被宣布当选后,最高票数的候选人将成为主席;第二高票数的候选人将成为财务秘书;第三名将成为秘书。如果有职位空缺,将由获得下一高票的人填补。受托人应由剩余候选人中的下一名填补。理事应由下一位获票者填补。此过程一直持续,直到每个职位都被填补。若任何候选人退出,主席、执行委员会或选举官员必须将票数授予下一位候选人,并进行新的排名。得票最高者将被视为胜出并占据首席职位。若在采取行动之前有人提出异议或诉讼,必须由法院处理或给予候选人重新排名的机会。若主席在额外排名中发现错误,必须进行修正,直到所有职位均确定。

第 14 节。

任何选票、电子投票或有关选举和计票的其他证据必须保留两年,或在任何处罚下直到所有当选官员任期结束,以先到者为准。

第 15 节。

任何 Local Union(或其代表)可在遵守国际章程第 VI 条的前提下,为本 Joint Council 制定或提出选举规则。任何新的选举规则应在选举召开前三十天前获得批准。

第 16 节。

选票应包括有关候选人身份的所有必要信息,确保没有偏见或歧视的审查。如果缺少任何必要信息,选票应予以重新设计,以确保公平投票。

第 17 节。

任何关于联合会或其他附属 Local Union 同时进行选举的规则,需要由主席、选举委员会或法官批准,并允许进行联合投票。选举候选人必须确保其所有选举法律都是合法并遵循国际章程。为了合法投票,国际章程应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传达,以允许所有 Local Union 和附属 Local Union 盟友获得通知。

第 18 节。

不允许书写候选人姓名;任何包含书写候选人的选票在该职位上无效。

第 19 节。

官员应在当选会议上就职并履行职责。

第 20 节。

在提名会议上,首先进行证书的受理和代表的席位确认,随后立即进行提名。若出现职位空缺,执行委员会有权选举替代人选以完成未届满的任期;但如果法律或国际章程要求由 Joint Council 代表选举以填补未届满任期,执行委员会应制定规则与程序并开展该选举。所有规则必须符合国际章程、本章程及适用法律。

第 21 节。

任何代表就 Joint Council 选举的进行提出的投诉、抗议或指控,须在四十八(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过挂号或认证邮件提交给总主席,说明投诉、抗议或指控的具体性质和细节,以及其如何影响选举结果的主张。总主席应对此作出决定。总主席的决定可上诉至总执行委员会,其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 22 节。

主席应为选举指定计票员负责统计选票。结果由记录秘书宣读。

第 23 节。

Joint Council 执行委员会可将提名与选举的通知合并发布。

第十一条 财务

第 1 节。

Joint Council 的一般基金由附属 Local Union 缴纳的人头税构成。

第 2 节。

所有应缴纳给 Joint Council 的税费或付款应按月到期,基于各附属单位上月的会员人数,并以提交给国际工会的报告为准。

第 3 节。

上述税费或付款最迟应在计税月份之后的第 20 天前缴纳。若未在该日期前收到付款,则该 Local Union 将被视为拖欠财务义务并处于不良状态。

第 4 节。

附属 Local Union 或其成员向本 Joint Council 支付的人头税,仅能通过在 Joint Council 例行或特别召开的会议上以多数票通过后进行调整。该会议需提前不少于三十(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每个附属 Local Union 的主要官员。

第 5 节。

除非在 Joint Council 例行或特别召开的会议上经多数代表投票通过,否则不得对附属 Local Union 或其成员征收一般或特别会费。该会议需提前不少于三十(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每个附属 Local Union 的主要官员。

第十二条 国际章程

第 1 节。

Joint Council 将 International Brotherhood of Teamsters 的章程作为本组织的章程,并引用其中所有适用条款,包括其可能不时的解释、修改或修订。

第 2 节。

若国际章程与本章程存在任何冲突,以国际章程为准。

第十三条 修正案

本章程可按以下方式修订:拟议修正案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并由至少六(6)个附属 Local Union 的一名或多名代表签署,仅可在 Joint Council 当年第一次例行会议上提交。Joint Council 执行委员会可在任何月份以多数票提出修正案。拟议修正案应在 Joint Council 的下一次例行会议上宣读并讨论,且须提前不少于三十(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每个附属 Local Union 的主要官员,告知拟就修正案进行投票。修正案必须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2/3)多数通过方可生效,除非修正案另有规定,否则将立即生效。

第十四条 保留条款

若本章程的任何条款被有权机关认定或宣布无效或失效,Joint Council 执行委员会有权暂停该条款的实施,并以与该条款意图一致且满足合法性要求的规定替代之;任何情况下,本章程其余部分或对其他人或情形的适用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 财政年度

本组织的财政年度自每年 1 月 1 日开始。